英国的教育法律体系历史悠久,下面是一些关键的教育法律及其要点:
《初等教育法》(1870年)
国家对教育有补助权和监督权。
设立学校委员会管理地方教育。
对5-12岁儿童实施强迫的初等教育。
在没有学校的地方允许私人在一年内设校,过期者由地方委员会设立公立学校。
学校中世俗科目与宗教科目分离。
《巴尔福教育法》(1902年)
设立地方教育当局管理教育代替原来的地方教育委员会。
地方教育当局有权对私立学校和教会学校提供资助和控制。
《1944年教育法》(巴特勒法案)
加强国家对教育的控制和领导,设立教育部。
加强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权限,设立公共教育系统,包括初等、中等和继续教育。
实施5-15岁的义务教育,并向义务教育超龄者提供全日制教育和业余教育。
规定了学校中进行宗教教育的条文。
《1988年教育改革法》
推行全国统一课程制度,确定在5-16岁的义务教育阶段开设三类课程:核心课程、基础课程和附加课程。
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学生要参加四次全国性考试。
允许家长为子女选择就读的学校。
这些法律对英国教育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普及初等教育到中等教育,再到后续的教育改革,英国教育法律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