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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谢文敏:激活拒执罪条款,解决“老赖”难题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07 20:24:00    

参加全国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的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适用的提案》,为推进解决“老赖”难题提出相关建议。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这类人也被称为“老赖”。

谢文敏在履职和日常工作中了解到,当前拒执罪的司法适用问题日益引发关注,人民群众对打击拒执罪行为的呼声不断增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而现实中,人民法院执行难的情况长期存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截至2025年3月6日,公布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多达8506136个。谢文敏认为,拒执罪的司法适用率仍然较低,还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受访者供图

拒执罪司法适用中的三大问题

新京报:这份关于完善拒执罪司法适用的提案,依据是什么?

谢文敏:被执行人逃避或抗拒还款义务,导致执行难的困境一直存在。这几年,经过人民法院的努力(如推进“雷霆行动”等),我国强化执行的力度有显著提升,但在追究故意逃避责任的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方面,还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

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紧接着于2025年1月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通过扩大适用范围、完善入罪标准、前移拒执起算节点等完善了拒执罪的相关规定,这些都为打击逃拒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维权武器。

但从执业律师的角度来看,我觉得拒执罪的法律适用方面还有更多空间去延展,以更好解决执行过程中的痛点、难点、堵点。

新京报: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体现在哪些方面?

谢文敏:一是拒执罪追诉启动难。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增加了申请执行人对拒执犯罪行为的自诉程序,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拒执罪公诉案件远远多于自诉案件,即启动拒执罪往往需要公检法协同执法,然而多部门合作效率往往不尽如人意。

二是拒执罪取证难。被执行人一旦隐匿、销毁证据,或采取其他手段制造无执行能力的假象,仅靠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院难以获取直接证据。

三是对案外人恶意代持的惩治力度不足。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谋,将财产转移至案外人名下,由案外人持有,借此逃避强制执行的情况比比皆是。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案外人恶意代持的行为却鲜有追究,这不利于防止拒执罪的发生。

新京报:执行难的案件有什么特征?

谢文敏:执行涉及到自然人或者法人组织,据我了解,自然人的拒执现象相对更多。

我记得有一位先生,20年前把家族里的一大笔钱借给外甥去深圳开公司。后来,外甥的公司越开越大,却不愿意还钱了,连利息都拒绝支付。至今,二人之间约定的利息已高达1500万元,但这个外甥为了躲避债务,不断变更公司信息,并把名下财产全部转移出去,以达成难以执行的局面。

这笔难以追回的钱对申请执行人来说,无疑是巨大冲击。我建议这位先生前往公安机关申请拒执罪立案,但这类自诉案件的立案过程不太顺利,得到的答复是不具备立案条件。我还接触过几个类似的公诉案件,由人民法院把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最后也没有立案。

公安机关立了案,才能启动刑事调查程序。我曾经见过这样的案例:声称没钱的被执行人被羁押在看守所后,立马提出可以拿出10万元用于还款,这说明我们需要更大程度地激活拒执罪条款。

更好地激活拒执罪法律条款

新京报:你前面提及,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拒执罪公诉案件远远多于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如何办理的?

谢文敏: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当中,如果一两年、两三年都执行不到,其间,被执行人又生活得很好,或者有收入,但就是不履行债务,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执行局可能会决定整理材料,把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后,如果认为被执行人涉嫌构成犯罪,便会立案,并报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批捕以后就会提起公诉,送人民法院判决。

新京报:公诉案件涉及公检法的三方联动,如何确保三方高效协作?

谢文敏:这需要完善公检法联合追诉体系。首先,应该确立公检法机关对拒执罪的统一立案标准,建立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的工作机制。

其次,要对三方在追诉过程中的相互配合进行责任范围界定,明确追诉程序和流程,规定程序重要时间节点,厘清三方在各节点的职责权限。

最后,出台关于公检法协同打击拒执罪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对公检法三方在证据材料的收集、甄别和固定等方面的职责分工进行明确而详尽的规定。

新京报:对于拒执罪立案难,你有怎样的思考?

谢文敏:追诉拒执罪的关键在于公安机关要立案,否则很难推进。当前调查取证能力不足是申请执行人和法院执行部门面临的难题,故公安机关在收到法院移送的拒执犯罪案件材料时,相对于其他刑事案件,应适当降低立案审查标准,当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取证。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应当出具法律文书,畅通当事人自诉渠道。由此,逐步建立起以当事人刑事自诉为主的拒执罪诉讼模式。

进一步明确拒执罪中典型的恶意代持情形

新京报:部分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离不开案外恶意代持的参与,这增加了拒执罪的取证难度,对此,我国有怎样的治理措施?

谢文敏:《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司法解释中没有列举具体情形。

我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拒执罪中典型的恶意代持情形,如:提供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或其他金融机构登记结算的账户给被执行人使用,帮助被执行人代持资金以供其使用;协助被执行人将其房产、机动车登记在自己名下供被执行人使用,所有权仍归被执行人……以此规制帮助被执行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义务的恶意代持行为。

新京报:拒执罪司法适用率较低的情况若长期得不到改善,会带来哪些影响?

谢文敏:拒执行为本身是对抗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典型负面行为,如果法院总是难以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那么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便形同法律“白条”,这不利于中国法治进程的前进,也难以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去年,湖北省依法追究拒执罪的人数是527人,但有拒执行为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数量不仅仅于此。我提交这份提案的根本原因,就是希望公检法能将拒执罪视为一个寻常罪名去追究和执行,依法立案和逮捕,让被执行人感受到国家法律的震慑力。

新京报:激活拒执罪条款,有哪些现实意义?

谢文敏:执行难是存在多年的老问题了,要解决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在人民法院执行不下去的时候,我呼吁通过拒执罪去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拒执罪是破解执行难的有力武器,激活拒执罪条款可以极大促进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对于提高执行效率和维护法律权威都具有积极意义。

新京报记者 罗艳

编辑 陈晓舒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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