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北京开展为期10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肉制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梳理养殖屠宰、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网络销售等环节问题,向全市肉制品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发布“十五个严禁”提醒告知书。要求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即日起至2025年底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肉制品违法线索,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随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或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关于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的
提醒告知书
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肉案子”安全,针对肉制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虚假宣传等问题,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以 “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肉制品违法行为。现就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行为提醒告知如下:
一、在养殖屠宰环节
1.严禁违法使用“瘦肉精”等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
2.严禁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3.严禁未在定点屠宰场所私屠滥宰。
4.严禁非法买卖、伪造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二、在生产加工及经营环节
5.严禁生产、经营存在添加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超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情形的肉类产品。
6.严禁收购、贮存、销售、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
7.严禁在肉制品加工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如使用鸡鸭肉冒充牛羊肉、以其他畜禽血产品假冒鸭血制品、使用未切除“三腺”、病变淋巴结及病变组织的“槽头肉”等生产加工食品,欺骗消费者。
8.严禁未按规定索取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9.严禁未经许可或备案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来源不明的熟食、卤味等肉制品。
10.严禁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走私入境的冻品肉。
三、餐饮服务环节(烧烤店、火锅店、大排档等)
11.严禁采购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走私冻肉。
12.严禁采购、制售假冒牛、羊、驴等肉制品。
13.严禁非法使用亚硝酸盐,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网络销售环节
14.严禁在网络交易平台或直播间对肉制品进行虚假宣传。
15.严禁销售“三无”“山寨”等假冒伪劣肉制品。
北京日报(ID:Beijing_Daily)记者 张楠【转载请注明来源:北京日报微信公众号】